在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已建成有房屋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将产生土地提前收回与房屋征收的竞合问题。“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一规定宜解释为“房屋经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而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会产生征收房屋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套行政程序、形成两类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法律后果、消灭两个法律权利。但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其目的并非将房屋转为公用,而是消灭国家土地所有权上的他物权负担,并对土地重新开发和利用。依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与其占地不可分离,房屋的市场价格自然也就包含了所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对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无须另行支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即使对房屋占地较小但院落较大的特殊类型房地产,也可以通过评估房屋价格时,一并将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纳入评估,从而科学确定包括院落在内的房屋市场价值,而不宜再另行评估空地和院落的土地市场价值。可见,对房屋的征收不会形成新的对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关系,因为因征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也必然带来土地出让关系的消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同时”,仅仅表明房屋经依法征收与补偿后将同时产生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后果,但无须再另行单独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基于这一认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时,应当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先行对房屋实施征收并公平补偿后,顺带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