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的主体资格。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规定,故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也存在一些争议。从认定的模式上看,人民法院在认定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上大概存在以下三种模式:(1)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驻户口作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3)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是否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我们认为,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认定标准,基本上采纳第二种模式。如《八民会纪要》明确: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失去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为弥补征地所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损失,需对其进行补偿。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民法典》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范围,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此,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或者标准,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