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0次举报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因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请有关机关确认权利。物权确认在有关企业财产权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产权界定;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确认。物权确认是指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解决物权争议的行为。


  (一)确认权利的对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换言之,确认权利的对象为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归属争议,是指物权属于何人的争议,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争议。需注意的是,物权归属的争议并非仅仅是所有权争议,也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争议。物权内容争议是物权功能要素范围的争议。例如,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地役权中权利范围的争议等。权属清晰、内容明确是物权发挥功效的前提条件,是物权保护的基础。只有通过确认物权,才能明确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而且,只有在物权归属和内容明确的前提下,物权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其他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况且,通过诉讼程序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进行确认只是物权确认的途径之一。此外,还有部分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程序和仲裁裁决程序解决。


  (二)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物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物权人,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物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物权确认的请求。但利害关系人应对物权存在确认利益,防止确认请求权的滥用。


  (三)请求机关
  物权确认的请求只能向有权机关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争议,当事人应先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权利确认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则当事人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非实体权利请求权,因此确认物权请求不得向对方当事人提起,也不得自行确认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实质上是物权确认的程序性权利,不必以物权存在为前提。如若物权已经灭失,但是由此引发相关赔偿金的争议,相关争议方依然可以提起物权确认请求之诉。


  (四)物权确认的依据
  物权确认依据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依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此之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五)物权的确认内容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既包括所有权的权利人,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都是以物权归属确定为前提的,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确认物权的内容是指确认物权的权能,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权利要素和功能。确认物权的内容与确认物权的归属同样重要,如若物权的要素和功能不清,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目的。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1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6525 昨日访问量:40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