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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取得征地补偿款权利的认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62次举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被征收后,有权依法领取征地补偿款,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问题则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该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情形下,认定该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具体来讲,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包括通过婚姻、收养以及其他政策性迁移取得。但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加入取得,各成员之间在组织内部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取得权也是平等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确定农村居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户籍关系;其次,与集体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以集体经济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最后,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且负有义务。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条件并非并列关系也并非选择关系,实务中应当注意结合各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而不应仅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作为认定依据。


(3)父母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在判断该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依据。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其生活中的经济来源为父母,而其父母作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农业生产,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更不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故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成年子女即使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但其以父母的收入为生活来源,而非以集体经济土地的收入为生活来源,该未成年子女也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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