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确权可以定分止争,稳定权利人对土地的利用预期,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的国家管理,是由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第一,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最珍贵的资源,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
第二,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进步与稳定,因此,土地是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的结合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会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应当由国家综合平衡、控制调节,获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第三,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应当具有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职能,而不是由某一个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来拥有这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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