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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同方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82次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基于不同的方式,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由此,在流转上,则存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差别。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明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为出租、入股、其他方式等。明确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为出租、入股、抵押、其他方式。不同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别。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流转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业用地,通常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则为“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


  第二,流转的方式不同。根据《
民法典》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为出租、入股、其他方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则为出租、入股、抵押、其他方式。相较于前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可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价值理念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基于承包经营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家庭承包既具有生产经营性质,又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的是市场化原则,不涉及承包人的社会保障因素。


  第四,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支付对价,由承包方与发包方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无偿取得。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则是土地经营权人按照市场化原则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


  第五,流转的要求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经营权人自由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限制条件。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则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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