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经济意义及法律性质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29次举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国家缴纳的出让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税费等,是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当然具有其合理性与优越性。但计划经济时期,设立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未能于经济上充分体现,反而造成国家所有权人地位虚置,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资源浪费较为严重。


此外,因市场机制缺失,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价值得不到正常体现,导致市场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还进一步影响到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形成了一个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隐形土地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国有土地制度也向市场化方向进行重大改革。 

   

1988年修正《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4年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再次明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同时明确国家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仍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至此正式形成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制并存且以前者为主导的体系,其中有偿出让中的“有偿”主要即指用地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等费用。


  可见,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本质是由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决定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取得土地收益,才能使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次,土地又是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最后,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收取或者补缴出让金让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有助于形成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土地利用效益,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是因为缴纳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出让金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典型的系《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需要注意,这两条规定在内容和目的上应有所区别。前者主要是强调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系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出让金所具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其对应的是将政府收取出让金等作为一种土地管理手段,并将出让金等作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后者则更强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其对应着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通过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分离使用权的对价,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则应承担民法上的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按时、足额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既是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对此《
民法典》吸收和整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述两条规定的意旨,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也体现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公益和私益属性并存的特点。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49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6833 昨日访问量:29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