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并没有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由其确定。在其他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主体。在各地的实践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符合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是相关部门和相关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符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