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了用途,且实际用途与记载用途一致。此类情形基本没有争议,房屋征收部门如实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认定、登记即可。
第二,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了用途,但实际用途与记载用途不一致。此类情形基本上以“住改非”为主。“住改非”房屋虽然登记为住宅,但是由于其位置较好,适用于商业或者其他非住宅用途,造成其实际价值远高于相邻的住宅。对于这类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将登记用途和实际用途均进行登记为妥,对于具体实际用途应当按照房屋用途的法定标准确定。在登记实际用途时,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实际用途的凭证,比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
第三,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全的。此类情形的房屋比较复杂,虽然这些房屋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并不是没有房屋建设的手续,比如可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资料证明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手续,相对于任何手续都没有的房屋,其违法性要轻一些。还有一些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如因住房制度改革遗留下来的集资房、合作房等。对于此类情形的房屋,应当尽可能结合相关资料认定其房屋用途。
在上述案例中,被征收房屋虽曾经用于经营性用途,某甲也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执照佐证,但营业执照显示该房屋上的A公司已在2008年12月停止营业,该房屋在征收时并未用于经营性用途。同时,该房屋的登记用途也是居住用房。因此,在某甲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居住用房,并以此为准进行征收补偿并无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