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告知行为。告知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将某行政行为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向相对人公开,以使相对人知悉的过程,该告知行为依附于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没有其他行政行为为依托,该告知行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张贴征收公告;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向复议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中止复议通知书”等。
二是初步行为。初步行为表现为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和最初环节,该环节为行政行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的影响。如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的入户调查、人员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之前所涉及的调查表等初步调查行为。
三是中间行为。中间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具体步骤,且该步骤不能独立于原行政行为而存在,如在房屋征收案件中没有进行听证程序;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的评选过程有瑕疵;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四是后续行为。后续行为是行政行为作出后,必然会引起的其他行政行为,是成熟行政行为的延续或者扩展,具备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特征,也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在注销房产登记行为后,作出原房产证作废的行为即一种后续行政行为。
上述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无实质影响,不是一个独立、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如果表面上具有过程性行政行为的特征,而实际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则具有可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