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不能对外承包和抵押,土地使用人在转包期间未经承包人同意私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土地承包人可以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未经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擅自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返还土地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7日,原告房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7公顷土地转包给原告房某耕种2016年年末(3年期限),每年土地转让费300000元。在原告房某向被告王某支付900000元转包费之后,原告房某开始耕种转包土地。
2014年12月27日,原告房某与被告王某议定:将7公顷土地转包期限再延长2年,土地转包费仍为每年3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载明:“王某土地山场60亩,责任田60亩,包括王某母亲土地15亩,承包给房某,耕种到2018年秋。在此期间,王某无权对外承包和作抵押。承包费已付清。”同日,原告房某向被告王某支付了2年土地转包费。此后,原告房某继续耕种转包土地。2018年春季,被告王某未经原告房某同意,将诉争60亩林地2018年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某,致使原告房某未能在2018年耕种60亩林地。
原告房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返还60亩林地转包费17 14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房某60亩林地2018年转包费17 140元。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总量大,但是人均土地占有量较少,加之人口增长的压力,土地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土地资源,缓和紧张的人地关系,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在土地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可依法将土地经营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将被告一方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又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该转包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后,其与原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即原承包人因承包合同取得的用益物权并不因转包和出租而丧失,故法律不能赋予新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效力,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债权,其转让行为应受到物权人即原承包经营权人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