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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组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90次举报


近来,某县开展了大规模的乡镇和村组合并,相当一部分村组在名称和组织上已改变或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合村并组、撤村建居、挂钩试点是近年来的新情况,其中都涉及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化,有的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消失,有的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合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中如何操作,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数地方的原小组或原自然村的土地权属并没有打乱,相互之间的界限清楚,其土地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由于原小组或自然村被合并导致申请登记的主体缺失,土地无法登记发证到合并之前的小组或自然村。对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一)“合村并组”、“乡镇撤并”中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二)“合村并组”、“乡镇撤并”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变;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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