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主要包括:(1)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宅基地证、农村建房用地通知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其中一个即可)(原件);(2)建设批准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其中一个即可)(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及申请人家庭户口簿(验原件/复印件);(4)不动产权属调查及测绘报告(原件);(5)申请登记房屋超过三层的,还需提交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住用安全鉴定报告(原件),且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情况分别进行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并根据不同登记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连续登记行为应该如何救济。在实践中,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或房屋都会存在因相关事由在初始登记后的多次登记行为,而对于原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言,真正影响其权利的是初始登记行为,而不是在后的房屋登记行为。2010年1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主张权利救济时,也应是对初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后续的登记行为从法律上来看已经与原权利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亦无诉讼利益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