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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因继承主张农村房屋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81次举报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基于继承关系可以主张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登记,但该登记同时注明身份情况,一方面保护合法的继承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保证在宅基地涉及征收过程中依法作出区分处理。


对房屋登记行为有异议,何时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权利行使上的睡眠者。”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前公告,主要公告以下内容:(1)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如对上述登记内容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但如当事人未在该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依然可以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对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一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正当事由时,权利将不受保护。


农村违法建房是否一律不能登记?《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对于农房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造的实践中,因为农村没有登记习惯和意识、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不健全、管理不严等原因,大量的宅基地上房屋建造之时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少批多建”,如果一律认定将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建筑认定为违建住宅而不予登记,就会使农村大量宅基地上房屋成为“违法建筑”,既影响农村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农房登记过程中还应综合审查各项材料,并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的实际情况,在确保“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上,保证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审慎履行登记职责,客观进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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