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两种形式: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逐步加大,土地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个规定适应和引导了国有建设用地的空间化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竖向界限和上界限、下界限、高差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约定的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一般而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深入地下或者延至空中,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他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上或者以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要是享有占有、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