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有人认为,尽管征收条例里面用了“被征收人”的概念,但这里的“人”其实更多是指“户”,这种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答
征收条例把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但这既非必要也不是充分条件(具体原因后述)。结合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户不是以家庭成员为单位的户,而是以产权房屋为户,即一份产权为一户。有些一个家庭成员却有几套房产即分为好几户,但也有些人家几代人或几个家庭只住一套房只能按一个产权人分为一户。
“入户调查”,指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这里面出现了“户”的概念。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抢劫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这样的解释对征收条例也可参照适用。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或拟制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其特点有二:一是居住成员间具有亲属关系;二是居住的成员比较固定,既可能是多个成员,也可能是一人独居。因此,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