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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0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99次举报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中村”现象越来越凸显,土地性质的夹杂给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考验,各级政府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更应注意对土地性质的区分,在征前充分调查核实,明确征地红线范围,充分做好公示公告程序,充分向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红线范围内未被征收人做好释明工作,避免在征收工作推进中出现误征误拆等问题。回归本问题而言,在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时,虽集体土地因与国有土地交杂而位于红线范围内,但征收决定因不涉及集体土地的内容,并未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因而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并不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而产生需要保护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同意通过用地预审。2012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建设单位持上述材料及盖有“合肥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轨道2号线规划红线图向瑶海区政府申请房屋征收。


2013年3月8日,瑶海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9日,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4月7日,瑶海区政府作出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瑶海区政府作出合(瑶)房征决〔2013〕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该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房屋虽然在被诉征收决定的红线范围内,但因为原告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案涉征收决定仅针对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原告的权益并无影响,原告房屋如需征收,还需经集体土地征收过程,故本案原告与被诉行政征收决定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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