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国家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需要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流程,而国有土地的使用主要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如有地上房屋则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这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征收路径,要分别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完成征收流程,实现征收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对集体土地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将地上房屋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根本上涉及不同性质土地以及不同征收流程和要件,国有土地仅需征收房屋而集体土地要同时解决土地性质转换和房屋补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城乡二元体制的边界逐渐模糊,随即出现了“城中村”等概念,而个别基层政府在实际征收工作开展过程中,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混为一谈,造成了将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混合征收的情况。
基本案情
因环境整治需要,安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安政房征决〔2017〕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源大道南侧小屋沿区块环境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为东至通凌路,南至中医院,西至浦源明城,北至浦源大道,共涉及被征收人26户,其中7户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告金某某户系该7户之一,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原告对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然安吉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将集体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不当,故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内容。
法律分析
混征首先带来的就是超越职权的问题,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与起点。根据土地性质、用途的区别,现行法律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分别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规范,两者的权力主体有所不同,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而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时一并处理。本案中,安吉县人民政府未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直接作出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系超越职权。混征一定会造成程序违法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亦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重点,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启动程序、报批流程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本案中,安吉县人民政府未依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而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将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