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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08次举报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复函〔2017〕817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性质上是行政征收决定,是征地审批机关行使征地审批权的具体的、唯一的表现形式,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地审批具有高度关联性和相似性,两者往往同步进行、一并作出,均可直接影响所涉土地权利人的权益。虽然目前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其与征地批复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比照征地批复的救济规则予以处理。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17人合法拥有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9团园四连、五连及水泥厂东1号养殖小区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5年4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向二师作出兵国土资函〔2015〕19号《关于二师29团201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主要内容为《关于二师29团201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师发〔2015〕3号)业经兵团批准,批复同意29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国有农用地26.1469公顷(耕地3.2581公顷)、未利用地0.46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占用建设用地1.1862公顷,共计批准新增建设用地26.6134公顷。陈某某等17人的上述土地在《批复》范围内,原告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28日两次书面向兵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批复》,但兵团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材料退回。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兵团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农用地转用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批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法律分析

案涉的兵团土地虽然不同于征地批复所针对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但该类农用地转用批复与一般的征地批复程序相似,同样会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因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复议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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