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土地行政登记时,一般不会告知相关当事人复议或起诉期限,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土地行政登记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最长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如果当事人超过该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相应期限可以扣除。实践中,当事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可能确定的被告不适格、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诉讼请求不准确,以及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权利救济等,因此而耽误的起诉期限一般可予扣除。如果当事人知道权利受侵害后,没有积极通过诉讼来寻求救济,而只是提起信访,则相应的期限不能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