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调查取证是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与否的必备条件。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属于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处理或转送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如果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就是申请审查的规定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是下级政府作出的,如其不合法,本级政府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就应当按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分工,由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对申请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实际上,往往承担备案审查任务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是同一机构,因此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职责。如果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大部分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实施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不清,往往导致事实上监督制度流于形式。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了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制,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
第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行政复议法规定,应诉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是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它精通业务、熟悉案情,由其代为出庭比较合适。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