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人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的空地上,权利人也有权种植树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权利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益。民法典物权编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没有规定可以用益或者收益,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权利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种植粮食、蔬菜、林木,收获粮食、蔬菜、果实,建造其他设施进行经营,都是应当允许的,也是在实际中实行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能,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进行经营,获得收益。
3.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经过本集体的同意之后,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同时,自然人在订立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人时,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作为继承财产处理。
4.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物灭失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权利人仍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以供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权利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除了转让住房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外,不得将宅基地非法转让。以馈赠钱款、索取物资、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变相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腾出宅基地的,应当由集体组织收回,以作统一安排。村民长期闲置或抛弃宅基地的,应由集体组织收回。即使是合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接受政府和乡村统一规划的义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或者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对此,权利人应当接受政府统一规划和村的统一安排,但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因此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权利人负有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权利人不得将宅基地作为生产用地使用,如盖厂房或改作鱼塘等,也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准用土地管理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此,土地管理法有专门规定,中央、国务院也都通过有关文件,强调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基本要求,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其他各种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