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具有被征收人的权利,为什么公房承租人就可以作为“被征收人”对待?法律解答:从法律上讲,征收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征收条例适用范围。
但由于公房承租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切实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践情况看,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迁等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这样做是合适的,是以人为本的。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作出统一规定,征收条例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