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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期限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8次举报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怎样理解?法律解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由于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与权利救济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此处所谓的“知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状态产生影响这一必要内容即可。


换言之,起诉人知道行政行为的程度,并不必然影响或阻碍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起诉人知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是针对其确信是真实的行政行为。若起诉人尚对是否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存疑,便起算起诉期限,则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非简单的“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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