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是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则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例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存在故意毁坏被征收人财物的情况,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