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作出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在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形式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下,法律关系相对更为复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更易发生纠纷。本条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使此类纠纷中,有关补偿费用的归属进一步明确化,以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支付给承包方,还是支付给接受流转方,是一个现实问题。“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不改变原有的承包关系,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不受影响,双方的地位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只要承包方将转包或出租等情况向发包方备案,就完成了法定手续。
土地流转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承包方与接受流转方,发包方不能成为土地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在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在转包或出租合同中就土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约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虽然政策性强,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民事合同,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的订立的合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此规定排除了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