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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4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385次举报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如水井、围墙。这些附着物是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投入劳动和资金的产物,因此应对此进行补偿。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具体补偿标准,应按地上附着物的新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估价;②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以后,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对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因征地不能收获而给土地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①确定具体数额时,应按农作物的生长程度具体协商。如对于刚刚播种的和成长期的要区别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对成长期特别是临近成熟的农作物,待收获以后,再进行建设活动。②在征收土地时,应与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定土地的移交时间,使原土地占有人及早准备,以免造成更多的损失。③在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以后,土地所有人不能抢种新农作物,否则,造成损失不予补偿。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应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针对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时,有关承包地被征收所发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如何确定的问题;针对的则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所有人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互换的方式进行流转的情形,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根本的变化,原承包人变更为新的承包人,原承包关系为新的承包关系所取代,这种情况下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前提是,发包方必须已经收到相关的费用。因为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基于土地征收而发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义务主体,只有在其收到国家给付的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其才具有将补偿费用给付有关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并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容。


    而且在事实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订立时,一般还不会存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形。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往往是在土地征收发生后,承包方与第三方经协商达成。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只要有证据证明约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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