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属物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过程及其法律制度。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并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平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土地管理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六种情形。都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还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申请土地征收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拨付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交付土地等程序。
我国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征收集体土地,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还要先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