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法规定,国家对特定的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民集体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个人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不过,个人对其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自行建设或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予以征收时,也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
对城市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农村村民住宅)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一并被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目的,按法定程序开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执行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六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情形,前五种都是具体情形的列举,最后一种是兜底性条款。只有基于此,才能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具体实施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程序要求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主要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方面。
补偿方案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尤其要明确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