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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政府与田某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47次举报


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下发9号文件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某改扩建工程征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并作出关于某国道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事宜的公告,于当天在征拆范围内进行了张贴。


双方于同年6月签订了《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田某的整个院落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奖金及搬迁补助补偿款共计补偿5581802元,田某领取了全部款项,但就田某被征收的院落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房屋征收办未出示证据证明已评估并给予补偿的事实。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限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房屋征收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征收田某的院落作出补偿。区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某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田某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故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房屋征收办以田某的院落属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而不应给予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区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办主张田某的院落已依法评估并给予补偿,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原审判令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房屋征收办对依法应当而实际并未给予补偿的院落在限期内给予补偿,并无不当。但对于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房屋征收办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时已经一并依法给予补偿的部分院落,可在确定依法还需给予补偿的院落时予以扣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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