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被征收人享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哪些条件?法律解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拆迁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征收条例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利于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
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认定为非住宅房屋,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性用房;第二,经营行为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二者缺一不可。
一般来说,具体实务中要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被征收房屋具有被登记为营业性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与之一致,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做出前必须有实际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