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灭失(意外或人为)的情形,如果房屋已经不存在,应如何评估其价值?法律解答:此问题确属法律实务中的难题。主要靠评估结果,但在一起案例中,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人民法院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最终人民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这也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约定的补偿项目和数额符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则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范围及数额可以作为确定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