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父母一方先去世,未去世的一方完全可以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他人,当然更可以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
不少人认为,作为房屋登记人,也就是房屋所有人,他或她完全可以将房屋进行处置,完全可以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由于房屋已经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房屋已经归其所有,其他子女就无权再继承该套房屋了。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
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但是,该房产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该套房屋在其中一方去世后,仍登记在健在一方名下,但是,在一方去世时,已发生继承,该套房屋属于健在一方以及去世一方继承人共有,不是登记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健在的父或母,未经去世的父或母的继承人同意,即该套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也就是去世一方在去世时的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过户登记。
在撤销登记后,对于先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和分割,如果健在一方仍健在,健在一方的份额,其有自主处分权,可以只赠与其中一个子女。如果父母都过世后,其他子女才发现已经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只能继承先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后去世一方的在其健在时已经赠与一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当然,也可不主张撤销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撤销时,以财产价值向受益子女主张应当继承的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健在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尽管也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只要其他共有人不认可,买卖合同即无效。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只要购买人购买时出于“善意”,支付正常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共有人将无权再要求其退还房屋,只能要求出售方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