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关于非法批地类土地违法行为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7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38次举报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4)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7)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8)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9)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10)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5)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16)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1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56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8124 昨日访问量:29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