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如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作出补偿决定需要进行哪些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2)存在两类情形: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3)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4)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房屋征收部门之请求是否符合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5)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6)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上述程序,基本能够确保房屋补偿决定的公正、合法。房屋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依照上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