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公民依据政策享有的,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租赁合同债权,不符合规定的遗产范围。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使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财产性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物权性,为保公房承租权的长期性和可延续性,应当明确公房承租权是可以继承的。
1.从公房承租权的属性来看,公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2.从公房取得方式来看,公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也只有通过继承,才能继续保障其社会福利性质不变,并继续满足承租人的住房需求。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3.从公房管理模式的发展进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允许公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实现其交换价值。二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购买。这即认可了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一项财产权利。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承租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房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可获得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规定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房屋。”公有住房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这也承认了公房承租权具有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它终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当前,正是公有住房承租权走向消亡的过渡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们不妨将其具有私有财产性的使用权视为一种特殊物权,又可具有合法的继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