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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7次举报


  城市公有住房系由国家所有并分配给个人家庭使用的房屋,其产权人属于国家,承租人及其同住人仅享有使用权。目前各地城市公有住房的拆迁政策均对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予以一定的拆迁补偿。同时拆迁是地域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领域,涉及共有住房动迁安置款或者安置款所置换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对于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在被拆迁房屋当中拥有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动迁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6)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房屋当中拥有户口但是居住未满一年的回迁原户籍人以及该房屋内被安置人的直系近亲属;(2)因婚姻关系同住在被拆迁房屋当中的人,从过去规定的居住满5年的条件变更为居住满2年即可。这些规定有时会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调整,故法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及时与制定相关政策的行政部门沟通,以防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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