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公房承租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9次举报


公房承租人是国家实行福利分房政策的产物,尽管90年代初期以来我们就在推行住房的商品化,但之前的住房政策形成的公房承租人仍然部分存在,导致纯商品房小区与公私房混同的混合型小区的同时存在。在物业管理日益朝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今天,这部分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利益也不容忽视。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政策导致对这一物业的管理也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由房管部门与社区居委会代表国家行使着业主的权利,公房承租人在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物业管理模式中往往是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为了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和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发展。况且,实践中混合型住宅小区内同时存在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委会的现象往往导致二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影响物业的管理和住户的切身利益。这种混合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在政府引导下势必要朝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政府必然要退出这类物业的管理,仅留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公房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应由公房承租人行使。首先,这更有利于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利益。公房承租人是物业的直接使用人,物业管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其次,可以减轻国家物业维修、管理的财政负担。由公房承租人行使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后,物业管理的费用负担也随之转移给公房承租人,国家就可以从这一沉重的包袱中解脱出来。最后,虽然我们探讨业主范围的时候以对物业的所有权为基础和前提,但国家作为主体的抽象性和特殊性,由其作为业主来行使业主权利往往就会染上行政色彩,不利于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发展,再加上这一物业本身的福利性质,将国家的业主权利全部转让给公房承租人应是合乎民意和国家福利政策宗旨的。因此,在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业主的法律地位。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7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8031 昨日访问量:29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