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在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案件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用益物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行政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用益物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之所以没有规定担保物权人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考虑到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可以获得其他法定途径的救济和保障。担保物权的权益属于或有债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在将来出现。此外,在出现担保物被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形时,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民事诉讼救济。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关于公房承租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债权公房承租关系,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是一种物权,或者类似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人有购买请求权及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权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法律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房承租权人主要包括三类情况:第一,原始的承租权人。第二,承租权人变更为新的承租权人。公房承租权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变更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第三,原始的承租权人死亡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缴纳房租,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以上三类承租权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的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陈嘉猷不服柳州市房产管理局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案”中,被告以陈嘉猷转租所承租的公房铺面为由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虽然有私自改变公房铺面用途和拖欠租金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终止合同关系的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除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审理,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单方终止行政协议的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刘凤英诉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工业甘肃矿治局房屋征收补偿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征收租赁国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根据上述规定,刘凤英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在其所租住的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要求获得补偿,故应当享有相应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