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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地承包经营制度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481次举报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按农村土地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要求,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农民承包权益,林地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要实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采取其他承包方式。关于这两种承包方式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均作了详细规范。


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依法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考虑林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相对于耕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具有特殊性,规定承包方在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获得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但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假如承包合同对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约定归集体所有,或归其他主体所有,则应按合同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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