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从诉的利益分析利害关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33次举报


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诉讼程序,均是审判权之应有之义,审判权其实质既包括对实体争议的处理,同时也包括对诉讼程序的引导、判断、处置与规范。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法予以限定的一个诉权标准,其目的是保证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而又不使这种诉权的行使失控。


虽然《适用解释》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列举,但是利害关系的概念本身较为模糊、宽泛,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利害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均有所出入,或得出不同的裁判说理与结论。


有必要从诉的利益理论来分析重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从诉的利益角度来分析,包括四方面内容:(1)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2)该权利归属于原告个人,维系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3)该权利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影响,这种侵害或影响可以是现实的或是可能的;(4)具有通过所提起诉讼予以救济的现实必要性。


原告系多年未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的拆迁户,多次、大量向不同行政机关发送依法履责申请,提起诉讼实质上在于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之目的。而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任何公民包括本案原告都有权对一个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将处理的结果告诉投诉举报人。但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他必须主张一项属于其自身的主观权利、合法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个人既不能主张广泛公众的权利,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建筑在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之上,否则诉无止境,不仅会损害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率,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也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违背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


所以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行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但就监督的后续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证明该处理结果关系原告个人的合法权利,且该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有值得行政审判以解决的必要,也就是应当具备利害关系,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故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56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8268 昨日访问量:20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