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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征用的范围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369次举报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林地、林木,被征收者丧失了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等权利,国家应当予以补偿。国家征收征用林地,一般伴随着对林木的征收征用,在特殊情形下,国家也可能只征收征用林木而不征收林地。


国家征收征用林地,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征用土地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为了保护林地,本次森林法修改对征收林地作了严格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所以,征收林地,除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几种情形的规定外,各地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数量,必须在设定的林地总量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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