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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条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4次举报


一是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要件。该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一般而言,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二是应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的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即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要证明其曾提出申请的事实。由于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与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依申请的履行职责类案件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即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职责的案件中,即使原告没有提出申请也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对提出申请事实的举证不影响被告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举证。


  原告承担提出申请的举证,一方面是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或说行政机关已明确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此种情形下仍应以被告不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因为决定行政主体是否承担法律义务的不是原告的申请形式,而是具体的内容。也就说原告即使没有提出过申请,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或其他方式,已经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告知行政主体的,若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应视为不合法。


  行政不作为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申请,包括被告的收发登记、电话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邮件回单等;被告具有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在申请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因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数额,以及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损失的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是基本原则,并不排除就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在行政不作为类案件中,原告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与被告对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并不矛盾。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般可以概括为:行政主体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被告不具有相关职责;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且已告知相对人,相对人未依法进行补正;履行职责期限尚未届满;行政相对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且已告知相对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予赔偿或者少赔偿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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