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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96次举报


    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村农民越来越富裕,利用宅基地改善居住条件的越来越多,加之征用拆迁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补偿数额逐年提高,农村宅基地价值越来越高,于是宅基地资格权显得更为重要,同时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又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问题,宅基地资格权的核心内容是宅基地的使用主体资格问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没有年龄和性别等的限制,只要已经出生但未死亡的都有宅基地资格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有权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首先需要解决这类成员的资格取得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具有血统关系的家庭成员一直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资格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的主要表现是人口的自然繁衍,也就是说,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该新生人口当然随父母取得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加入取得。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方式。加入取得包括因婚姻、收养而取得,因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取得,因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并迁入户口而取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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