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主要表现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宅基地,但这里无偿使用主要是对政府收费而言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曾经实行宅基地收费制度,即为有偿使用。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农村37项收费项目,其中前三项就包括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从此,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实行无偿制度,且一直延续至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全国部分宅基地制度改革地区开始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如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因历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除继承房屋以外),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这种有偿使用是对特定情况的处置,并非否定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无偿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性,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是有年限的,有的最长不超过50年,有的最长不超过70年。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主要理由是,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成员所有,且这种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这个拥有所有权的群体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具有永久性,加之农民主要依赖集体土地生存不易移居,而应保证其长期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局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具有取得宅基地的资格并享有永久性使用的权利,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能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院墙、厨房、厕所、庭院、禽兽舍等),故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不少限制性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住宅,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又如,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出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如,在非改革试点地区不得将宅基地用于抵押,否则抵押无效。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用益物权,具有局限性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