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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罚种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43次举报


    宅基地行政处罚的种类有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其他罚种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是否属于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范围?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上述罚种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标的,也就是说,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上述罚种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非诉途径向法院申请执行。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宅基地违法行为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罚种的处罚都“具有可执行内容”,故都可为行政非诉执行的标的。


关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可否申请执行的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都会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改正”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那么,宅基地违法行为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在土地监察职责和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并减少违法行为人损失。从行政行为性质上看,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一种行政处罚,故应由土地管理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宅基地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土地管理行政机关是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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