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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93次举报


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宅基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进入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宅基地行政管理的目的。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诉讼执行与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根据经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为实现行政处罚决定而进行的执行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据此依法受理执行的,是行政诉讼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宅基地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维持、变更裁判后,当事人不履行这些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宅基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故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而只能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宅基地行政处罚案件进入行政执行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实施执行措施的执法活动。宅基地行政处罚案件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行政机关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主要是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决定,但无直接实施拆除非法建筑物的权力。宅基地违法行为人对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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