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与行政非诉执行虽然都是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但两者有以下四个主要区别:
(1)是否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案件已经行政诉讼程序,而后者的案件未经行政诉讼程序。
(2)执行根据不同。前者的执行根据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调解书和经过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后者的执行根据只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院审查情况不同。前者因已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法院在受理执行时只需对申请程序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即可,而后者因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法院在立案执行前,将对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作严格的审查。
(4)申请执行期限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为二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而行政非诉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