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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批多占”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75次举报


    在“少批多占”情况下所建的村民住宅,客观上存在部分合法和部分非法的事实。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所建的住宅属于村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在“多占”部分的宅基地上所建的住宅属于非法财产。当两者同时存在于同一住宅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少批多占”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因房屋是整体结构,无论怎么拆除“多占”“多建”部分都会影响房屋的结构、质量、外观以及安全等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论是否经过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应当具备“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两个基本条件。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少批多占”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拆除时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虽已生效,但拆除所谓的“新建的建筑物”方位、层次、数量等具体内容不能确定的,可视为 “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如果强制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对整体房屋结构或者对合法部分的房屋有较大影响的,将被视为有“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就会裁定不准予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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