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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批多占、少批多建的政策处理动向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888次举报


    在农村,“少批多占”“少批多建”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法不治众”的程度,全部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不可能。对此,有不少地方政府认为堵不如疏,采取保留“有偿使用”的方法解决这个遗留问题。在认定“少批多占”“少批多建”属于违建行为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分应当拆除、暂缓拆除、有偿使用、没收和补办手续五种形式进行处置。


其中,对遗留农民所建的自住用房、农业生产用房、农家乐经营用房等三种不同形式的用房,在不属于应当拆除的情形下,采取“保留有偿使用”的处置方式,即无论超占地面积、还是超建筑面积,都规定按照标准分别缴纳有偿使用费,然后由村民继续使用;对违法当事人缴纳的有偿使用费,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征收的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本行政村所辖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项目建设投资。


但对新出现的超面积违法建筑不适用“保留有偿使用”,情节严重者应当予以拆除。在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情况下,对“少批多占”“少批多建”的村民住宅,采取“保留有偿使用” 方法进行处置,一是有利于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和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二是避免拆除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村民损失;三是有效地增加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收入,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集体经济。但“保留有偿使用”也容易助长“少批多占”“少批多建”的发生,故需要同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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